8.2 现场防护


8.2.1 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2.2 临时的防洪沟、水池、洗料场和淋灰池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25m。遇有碎石土、砂土等夹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渗入建筑物地基。
临时搅拌站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
8.2.3 临时给、排水管道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7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10m。管道应敷设在地下,防止冻裂或压坏,并应通水检查,不漏水后方可使用。给水支管应装有阀门,在水龙头处,应设排水设施,将废水引至排水系统,所有临时给、排水管线,均应绘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施工完毕必须及时拆除。
8.2.4 取土坑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25m。
8.2.5 制作和堆放预制构件或重型吊车行走的场地,必须整平夯实,保持场地排水畅通。如在建筑物内预制构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基浸水湿陷。
8.2.6 在现场堆放材料和设备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场地排水畅通。对需要浇水的材料,宜堆放在距基坑或基槽边缘5m以外,浇水时必须有专人管理,严禁水流入基坑或基槽内。
8.2.7 对场地给水、排水和防洪等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进行检修和维护。
 
条文说明
8.2 现场防护
8.2.1 湿陷性黄土地区气候比较干燥,年降雨量较少,一般为300~500mm,而且多集中在7~9三个月,因此暴雨较多,危害性较大,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不但应提前施工,并应在雨季到来之前完成,防止洪水淹没现场引起灾害。
8.2.2 施工期间用的临时防洪沟、水池、洗料场、淋灰池等,其设施都很简易,渗漏水的可能性大,应尽可能将这些临时设施布置在施工现场的地形较低处或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使其远离主要建筑物,以防止或减少上述临时设施的渗漏水渗入建筑物地基。
据调查,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水渠漏水的横向浸湿范围约为10~12m,淋灰池漏水的横向浸湿范围与上述数值基本相同,而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水渠漏水的横向浸湿范围一般为20m左右。为此,本条对上述设施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按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和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分别规定为不宜小于12m和25m。
8.2.3 临时给水管是为施工用水而装设的临时管道,施工结束后务必及时拆除,避免将临时给水管道,长期埋在地下腐蚀漏水。例如,兰州某办公楼的墙体严重裂缝,就是由于竣工后未及时拆除临时给水管道而被埋在地下腐蚀漏水所造成的湿陷事故。总结已有经验教训,本条规定,对所有临时给水管道,均应在施工期间将其绘在施工总平图上,以便检查和发现,施工完毕,不再使用时,应立即拆除。
8.2.4 已有经验说明,不少取土坑成为积水坑,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为此本条规定,在建筑物周围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取土坑。当确有必要设置时,应设在现场的地形较低处,取土完毕后,应用其他土将取土坑回填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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